近日,北京海淀法院对“国内首例媒体商标侵权案”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起诉假凤凰媒体——“凤凰通讯社”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凤凰通讯社”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并赔偿500万元。
据了解,原告凤凰卫视公司运营的凤凰卫视自1996年3月31日启播,是华语媒体中最有影响力的电视媒体之一。
天盈九州公司运营的凤凰网前身是1998年创办的凤凰卫视官方网站,是一个以互联网资讯门户为核心,涵盖宽频、手机、无线互联网服务的全新媒体企业,是全球领先的跨平台网络新媒体公司。
而被告凤凰佳艺(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凤凰通讯社),未经原告许可通过多种形式使用“凤凰”等标识,并使用含有“凤凰佳艺”、“香港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或“凤凰通讯社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冒称“凤凰通讯社是继凤凰集团的凤凰卫视和凤凰网诞生之后又一新闻媒体机构”,从事新闻通讯、新闻报道、新闻记者服务、节目制作等相关服务。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凤凰卫视公司注册的“凤凰卫视”“鳳凰衛視”“鳳凰網”商标已经成为家喻户晓的品牌,在一般消费者中享有极高的知名度。
被控侵权标识“凤凰”与原告注册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凤凰”的字形、读音及含义完全相同,已经构成高度近似商标;从图形的构图要素及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进行比对,被控侵权标识与原告使用的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故法院认定,凤凰佳艺公司的以上行为,意欲利用原告知名度误导相关公众,非法争夺原告市场利益,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考虑到被告侵权时间长、范围广、侵权情节恶劣等因素,应承担经济损失赔偿额。海淀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被告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500万元。
来源:商标知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