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2日在其官网发布《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称,除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中央”、“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行政区划名称不得作字号,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另有含义的除外。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用作字号,但该用语另有含义或者具备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职业、职位、学位、职称、军衔、警衔等及其简称、特定称谓不得用作字号,但另有含义的除外。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成立企业目的不符的字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企业不得恶意申报与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近似的名称。不得擅自将他人姓名、名称、字号、简称以及特定称谓等用作字号,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名称,有投资关系或者经过授权等情形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中有亮点也有引发争议之处,建议从事公司注册的同事,认真阅读相应文件。尤其注意以下几点:
第十四条:
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用语不得用作字号,但该用语另有含义或者具备显著性、社会公众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成立企业目的不符的字样,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
第二十八条【名称转让】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
第三十条【排他使用】老字号企业、知名企业以及创新型企业等,可以对名称中具有显著性、独创性等特征的字号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排他性使用保护。享有字号排他性使用的企业应当按年度缴纳排他性使用费用,遵守商业道德,承担社会责任。
第三十五条【侵犯商标等权利处理】擅自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或者擅自将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误导公众,导致市场混淆的,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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