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公益性捐赠是否可以全部在税前扣除?

 2021-06-29  496人浏览  鱼爪网

2020庚子鼠年的开端是曲折的,火灾、地震、病毒各种灾难在世界各地接连发生,新型冠状病毒也在华夏大地上肆虐。在此危难之际,很多公民都为这场战役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一位年近古稀的老奶奶,将几千块放到派出所转身就走,不论钱的数量,这份情谊就令人动容······那么在会计实务中,个人的公益性捐款支出是否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呢?下面就随小编来看看吧!

一、日常发生的公益性捐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分类所得、综合所得或者经营所得中扣除。在当期一个所得项目扣除不完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规定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扣除限额分别为当年综合所得、当年经营所得、当月分类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30%。

其中综合所得是指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四项合计收入,在计算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时,需要在合计收入中扣除6万的费用和专项附加扣除及其他法定扣除;其他所得是指纳税人取得的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

【案例】2019年居民贾某的月工资为12000元,年工资薪金所得为144000元。其中“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200元,作为独生子女赡养老人专项扣除2000元。出租个人房屋取得收入120000元。通过公益组织向皮皮希望小学捐赠20000元。

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144000-60000-(1200+2000)×12=45600(元)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45600×30%=13680(元)

超过部分20000-13680=6320元可以在其他所得项目中继续扣除。

(温馨提示:出租房屋取得的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

其他所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限额=120000×(1-20%)×30%=28800(元)﹥6320(元)

因此,贾某捐赠的20000元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二、疫情期间的公益性捐赠

在一些特殊时期,比如非典、汶川地震,国家会出台关于捐赠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捐赠。针对本次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也就是说居民个人对本次疫情的捐赠,在办理汇算清缴时不用再计算扣除限额,可以直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上述政策是从2020年1月起开始实施的,因此个人对新型冠状病毒的捐赠,在明年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方可使用。

值得注意的一点是,无论是限额扣除,还是特殊时期的全额扣除,纳税人都应当保管好公益性捐赠的相关凭证,这是办理税前扣除的备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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