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一个企业的脸面,对于企业而言,商标的经济价值是相当大的。一些公司每年都会花大价钱进行商标权维护。那么未注册商标被他人抢注怎么办?公司应当怎么应对?
一、证明未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在我国境内实际运用并为一定服务的相关大众所知晓的商标,即应确定归于现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有依据证实该商标有一定的持续使用时间、区域、销售量或广告宣传等的,可以确定其有一定影响。即当事人应举证说明未注册商标的使用现已达到了在一定服务的有关大众中具有知名度的程度。
法院在确定"一定服务的有关大众"和"具有知名度"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并且会归纳考量各种因素,单独一份广告、一次商业活动和偶发的短时间运用均不足以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
二、证明未注册商标现已实际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商标标识标明产品的来源,使大众可以分辨提供产品的不同市场主体的方法,均为商标的使用方法。除通常运用方法外,在音像、网络等平面或立体媒体上运用商标标识,使有关大众对商标、商标所标明的产品及产品供给者有所认识的,都是商标的运用。
没有实际使用注册商标,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或仅有商标注册信息的发布或者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权的声明等的,法院一般不认定为进行了商标使用。因而,单独的转让、答应行动或仅有对商标所有权作出声明的行动并不能被确定为商标的运用行动。但公司可将其转让、答应未注册商标的行动作为辅佐依据,与前一段所指商标的使用方法相结合,用以证实未注册商标权利人"现已使用"该商标。
三、证明对方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若抢注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具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已被他人在先使用但仍注册该商标,其行动可被确定为采用了不正当手段。因而,在启动针对抢注人行为的商标异议或撤销程序之前,当事人应积极搜集可证明抢注人知晓未注册商标使用情况的依据,以此证明抢注人施行了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