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这样的情况,该公司自是不同意张某的说法,于是辩称,张某在就职期间经营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企业,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选择对张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张某称注册这家公司也是因为帮朋友的忙,公司的实际法定代表人是自己的朋友,为此张某提交股权代持协议予以证明。
面对双方的各抒己见,法院对此是什么态度呢?根据了解得知,仲裁委对于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张某虽提供了股权代持协议,但其在A公司任职期间就成了B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某事先应当知晓,B公司生产与A公司业务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同样违反了公司员工基本的忠诚义务和职业操守,鉴于这样的情况,显然已经超出了用人单位的容忍限度,故而遭到A公司辞退。
望大家引起注意,既然在一家公司上班,就应该踏踏实实,不要三心二意,试图吃着碗里看着锅里,这样的行为很过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