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里都身居要职,是公司的决策层和管理层,决定着公司的前途与命运。他们如有不当的行为,将会对公司造成重大的损失,自身也会惹上官司。那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任职时不得有哪些行为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全;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全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还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如果行为不当,还很有可能触犯刑法,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