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昨天宣布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管理做出相关规定,文件中有很多细节。以上小系列会给大家画出重点项目。
政策翻译: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的登记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及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司法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销售额
金融事务
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外,本局规定的零星纳税人国际标准(以下简称“国际标准”)应报送负责人
金融事务
行政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年度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
倒计时不超过12个月或者4个季度
经营管理月份累计增值税销售额、
包括纳税申报销售、检验修理销售、变更销售的支付风险评估
。
纳税人销售公共服务、资产或资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并抵扣工程项目的应税行为年度应纳税销售额按扣除前的销售额计算
。纳税人
无意中出售或转让的资产的销售,
年度应税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
文章
年应纳税销售额不超过规定的国际标准的纳税人
,会计核算完善,能提供准确的财务信息、
你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本办法所称完善会计,是指按照国家注册的苏州公司会计制度设置账簿,并根据授权有效的汇票进行审计的能力。
第四条下列纳税人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按照政策规定,选择按零星纳税人缴纳;
(二)乙
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国际标准的另一个人。
第五条纳税人应当向其常驻政府机构负责人的税务机关申报
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
第六条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附件1),根据真实情况填写相同的生产经营场所等资料,并提供财务登记护照;
(2)纳税人明细与财务登记数据完全一致的,负责人事后向税务机关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的明细与财务登记数据不完全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更正的明细。
第七条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国际规定标准的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二)。
第八名纳税人
年度应税销售额在月末(或季末)超过规定的国际标准的,应在审批期结束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财务事项申请表》,并告知纳税人应在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如仍未办理单据,从次月起按增值税税额按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待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第九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公布后个月内,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可按规定收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司法部、商务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种方法被称为
颁布日期是指纳税人办理登记手续的1月1日或次月1日。
第10条
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纳税人不得转为零星纳税人,但商务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负责人应加强
纳税可能性
管理工作。对于纳税遵从度较低的普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实行协商期缴纳管理,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配额确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2号发布)同时废止。
关于商务部
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解读与发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配送服务”改革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完善对缴纳公共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规范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颁布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的有关内容解释如下:
一、相关历史背景
为大力推进“配送服务”改革,2015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苏州公司登记发布《关于取消和变更一批行政事务审批项目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15]11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定额认定”纳入取消行政事务审批。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一次决定,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新闻稿》(商务部2015年第18号新闻稿),具体从2015年4月1日起,将一般纳税人管理由审批制改为登记制,同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第22号通知》)停止执行。 2016年2月和2017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先后颁布相关决定,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具体包括将原第十三条中“身份”的表述改为“注册”。为了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的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修订了22号通知,制定了本办法。
二.重大变化
与22项通知相比,《办法》在细节上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取消行政事务审批。
《办法》中取消了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将审批制改为登记制。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注册信息数据进行核对确认后,纳税人才能成为普通纳税人。
(二)简化代理手续。
一是简化了注册所需信息,将原来的6项减为2项。纳税人只需携带金融登记护照,填写登记字段,即可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二是简化税务机关协助的程序,取消勘查验证项目,对符合登记条件的一般进行事后结算。
(三)适应体制改革。随着营改增的全面深化,出售公共服务、资产和资产已全部纳入增值税应税范围。体制改革的纳税人与原增值税纳税人在销售的国际标准、不必要登记的范围等各方面存在政策差异。因此,本办法中有关政策差异的具体规定并未列出详细规定,而是概括为“司法部和商务部的规定”和“符合政策规定”。
三、主要细节
(一)完善年度应税销售额的定义。一是提高期间内年度应税销售额。为了进一步改善公共服务,减少纳税人数,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2016年4月1日起,零星增值税纳税人应按季度缴纳增值税,以使年度应税销售额的计算属于当期。结合季度审批,《办法》
增加了苏州公司注册明细,用于季度计算年度应税销售额。
二是全面推进营改增后计算年应税销售额的类似规定。《办法》规定,
纳税人销售工程项目抵扣的公共服务、资产或者资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其应税行为的年度应税销售额应当按照抵扣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销售或无意转让的资产,不计入应纳税行为年度的应纳税销售额。
(二)范围内不申请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本办法中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范围为:“根据本指引的规定,选择按零星纳税人缴纳;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国际标准的另一个人”。其中,根据零星纳税人选择缴费有两个原则。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组织法》第二十九条,非中小企业和不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中小企业可以自由选择按照零星纳税人缴纳;第二,根据
增值税
《增值税转型体制改革(国税发〔2016〕36号)文件》第三条规定:
年应纳税销售额超过国际规定标准但不经常有应纳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自由选择按照零星纳税人缴纳。
(三)一般纳税人登记的具体程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登记信息后,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中的数据与苏州公司登记管理系统中的财务登记数据进行核对。如果数据完全一致,则视为符合填表要求,之后再进行登记。数据不完全一致或填报明细不全的,视为不符合填报要求,并当场告知纳税人根据具体经营管理情况变更财务登记数据或重新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簿》。通知方式为书面通知或口头通知。
(四)特定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国际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及相关管理要求。《办法》规定,
年度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的国际标准的,纳税人应当在月末(或季度末)审批期结束后15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5日内制作《财务事项申请表》,并告知纳税人5日内由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如仍未办理单据,从次月起按增值税税额按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待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五)具体一般纳税人可由纳税人在公布之日选择。与22项通知相比,《办法》规定,
一般纳税人公布日期是指纳税人在1月1日或次月1日登记,由纳税人在办理苏州公司登记手续时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