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税收减免政策有:
1、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允许加工企业购进免税初级农产品按一定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并从2018年5月1日起,销售农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1%降至10%;纳税人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方式将承包地流转给农业生产者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增值税。
2、对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依法免征或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个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取得的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4、对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5、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