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购置税交了,能退吗?
您好!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十五条规定:“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符合免税条件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但已征税的;
(三)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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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请问怎么在网上开外管证啊?
您好!网上办税服务厅现已开通专门运维服务指导系统,运维电话可拨打027-12366转人工获取。
三、法人实名认证系统在哪里
您好!根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2号)第五条规定:“办税人员应按照本公告的要求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或通过登录湖北国税移动办税平台、“湖北国税”微信公众号等方式进行身份信息采集。”具体实名认证操作,您可像区局咨询,咨询电话可拨打027-12366转人工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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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生产许可证在哪办理?
您好!生产许可证是在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请您咨询相关部门。
五、外地建筑行业在本地施工,批款前交税需要哪些材料
您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第七条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三、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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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请问在哪办职业提升补贴,我有中级会计资格证,怎么办理?
您好!职业提升补贴不是国税局的涉税事项,如何办理请您咨询相关部门。
七、请问 我现刚刚接手一家公司的代帐 该公司2015年底注册,2016年亏损,在今年汇算时因为有招待费和罚款 所以有调增,但是调增后该公司还是亏损,不用交所得税。那么问题来了,不用交税怎么调整税务利润与财务利润中间的差额呢?
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十八条规定:“ 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规定:“现就税务机关检查调增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问题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企业以前年度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亏损、且该亏损属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应允许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弥补该亏损。弥补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检查调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应根据其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处罚。”
如您咨询财务利润问题,属于会计做账问题,请您参考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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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2015年7月底首付,已取得首付发票,2015年10月完成按揭放款,承诺开全额发票,至今以各种理由拒开发票,每次打电话都说可以开,让我去售楼部,专程去了以后,又是今天这个不在,明天那个不在,如此云云,沟通协商多次无果。购房合同约定2017年12月31日交房,目前房产尚未交付,但全款已付,请问这样的情况能否开具发票?到底什么时间可以开具?盼回复,谢谢!
您好!根据我省《营改增执行口径第一辑》第三部分第21条:“21.关于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问题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综上所述,如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到了或是提前交房但未提供全款发票的,您可拨打027-12366转人工进行发票使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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