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住所个人如何适用费用条款?

 2021-06-28  356人浏览  鱼爪网

会计实务中,我国将纳税人分为居民个人、无住所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和外籍个人几种类型,想要判断个人属于其中哪个类型,居住时间是重要前提。因此中国境内“无住所”可不是指买不起房子而没有居住的地方,它实质是指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居住地或者惯常居住地。那么个税改革后,无住所个人如何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

问:个税改革后,无住所个人如何适用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

答:《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按照我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内地与香港、澳门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居民条款规定为缔约对方税收居民的个人,可以按照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也可以选择不享受税收协定待遇计算纳税除税收协定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无住所个人适用税收协定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条款规定,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取得符合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纳税。

无住所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不纳入综合所得,在取得当月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并预扣预缴税款。年度汇算清缴时,该个人取得的已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所得不纳入年度综合所得,单独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年度应纳税额及补退税额。

非居民个人为对方税收居民个人,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稿酬所得或者劳务报酬所得可享受特许权使用费或者技术服务费协定待遇的,可按照税收协定规定的计税所得额和征税比例计算应纳税额。

(本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由鱼爪网在线整理,转载须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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