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人无权禁止他人以合法、正当的方式正确使用注册商标。换句话说,在某些情况下,即使另一方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也不应被认为是侵权行为。商标权人不得因此要求他人停止使用。存在若干主要的情况:
通常使用自己的姓名、姓名或地址。名誉权是一种与商标权平行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在行使中不应相互排斥。通常使用的名字、名字或地址是行使名字权的表现。各国立法对名称权行使中的商标权利进行了限制。比如,英国1994年10月30日颁布的《商标法》第11条第2款规定,“个人使用其姓名或地址不得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法国知识产权法于1996年修订,而日本商标法则于1991年修订。尽管《商标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完全符合民法通则关于权利不可滥用的规定。
善意使用描述性标识的行为,如商品的种类、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产地、生产日期等。描述性标志,如商品的品种、质量、数量、用途、价值、地理产地、生产日期等,原则上不作为商标注册。尽管这些商标在法律上具有第二种含义,但在注册为商标时,其他人可以按照民法公平原则的基本精神,善意地使用这些商标。所以,商标所有人无权禁止他人善意使用该商品的描述标志。举例来说,1992年修订的《意大利商标法》第1条第2款规定:“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不允许专有权持有者在交易过程中禁止他人使用下列内容:(1)他人的姓名和地址;(2)类型、质量等其他事项。《欧盟商标条例》第12条也有类似规定。
第三,行使优先使用权的行为。比如,为了保护驰名商标第一使用者的利益,就需要提前制止诸如注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日本商标法,尽管驰名商标所有人还没有注册其商标,但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了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第三人有权继续使用其商标。第三方不得以行使禁止商标权利为由阻止驰名商标所有人使用其商标。第32条还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使用的商标,并对其产生一定影响。”商标法中有专门的规定,目的是针对恶意抢注他人未注册商标的严重现象,对抢注行为进行惩罚。
商标法作为一部规范企业行为的商标法,在维护公平、合理的经济秩序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很多企业都会顾及违反商标法的后果,谨慎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