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转让的实质要件

 2021-06-21  337人浏览  鱼爪网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可以得知,转让注册商标的实质要件是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即出让方与受让方应当达成对某注册商标转让的一致的意思表示,此处的转让协议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只要涉及转让注册商标的协议均应包括在内(实践中,除了专门就转让注册商标签订协议以外,关于商标转让的意思表示还常见于并购、重组、债务充抵、知识产权整体转让等协议中)。

转让协议本身应当符合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转让协议与其他合同的特殊之处在于,其标的为业经注册或业已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但尚未予以注册的商标(后者系根据国际条约的要求我国所履行的义务),出让方为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或商标注册申请人。实践中,由于商标局对于注册商标转让的申请并不要求提供转让协议,因此很多情况下,作为实质要件的转让协议并不存在,也给出让方和受让方双方带来了较大的法律风险。

最新的商标转让实践中,又出现了诸多商标局在向申请人制发受理通知书之后要求申请人补正提供经公证的同意转让声明或者转让协议的案例,虽然该做法对于完善我国注册商标的体系有一定益处,但目前却在依法行政的层面存在问题,截止至本文写就之时,商标局在其官方网站中国商标网上公示的商标转让条件中并无要求提交经公证的同意转让声明或者转让协议的要求,如果在申请书不予以补正而商标局作出不予转让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就涉嫌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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