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投标、贷款、申请金融业务资质都需要用到“征信”相关证明,为了帮助纳税人积累信用资产,打造便捷的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出台了新的“纳税信用管理政策”系列举措。今天小编就带各位小伙伴一起了解一下这些新规的主要内容吧。
1、符合条件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以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2019年度之前的纳税信用级别不再评价。
2、2020年度评价起:调整纳税信用评价计分方法中的起评分规则,近三个评价年度内,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100分起评,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从90分起评。
3、2019年度评价时起:如果是因为评价指标得分被评定为D级,可以不用再承担D级评价保留2年、第三年纳税信用不得评价为A级的后果,只承担次年评价时加扣11分的结果即可,被直接判定为D级的除外。
4、对评价有异议:可在评价年度次年3月份填写,《纳税信用复评(核)申请表》,进行复核。
从去年11月起,我国纳税信用管理开始执行新规定,比如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增加纳税信用评价前指标复核机制等。新规总的方向就是让更多企业可以尝到纳税守信的“甜头”。新一年,广大市场主体不妨将纳税信用作为抓手,用心塑造更加强韧且智慧的企业内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