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容易;活,容易;生活,不容易。在贫富差距愈发明显的今天,人们总是感叹着生活的艰辛。其实说白了,生活不易的原因,总结起来就两个字——缺钱。迫于经济上的压力,有些人办理内部退养之后会再就业。那么在会计实务中,这种情形取得收入需要纳税吗?
问:个人办理内部退养之后到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再就业,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一条的规定: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个人办理提前退休的取得一次性补贴的收入,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二)的规定,个人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实际年度数平均分摊,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年度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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