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不是商品,商品是用来交换的劳动产品。商标不能用于“交换”,不是商品,也不具有商品的使用价值。它只是商品的一部分,起着“标志”和“区分”的作用.
商标也有价值,商标的价值是商标信誉的结晶,主要体现在促进商品销售,体现在能给产品带来更多的附加价值。对于消费者来说,商标只有被标识在特定的商品上,才能满足消费者的心理和精神需求。
商标与商品的“排他性”不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现代商标保护已经突破了传统的保护范围。不仅要保护“相同或类似商品”,还要保护“相关商品”。换句话说,在注册商标“不同、相似商品”的情况下,复制、模仿、翻译他人驰名商标,可能“误导公众”的也将被“不予注册,禁止使用”。商标权人的“排他性”已经从传统的“相似商品”扩展到“相关商品”。
消费者过去为了找到他们称心如意的商品而“货比三家”,但现在他们看商标消费。随意注册和转售商标不仅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利益,而且还误导了公众,欺骗了消费者。
现代商标立法的目的是建立公平竞争秩序,实现“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多劳多得”的经营环境,激励经营者诚信经营。打击“傍名牌”、“搭便车”等不正当得利行为。消费者通过消费认识品牌购物,决定商品生产的发展方向,从而将不断满足人们美好生活需求,与企业发展的正能量有机地统一起来。
由此可见,商标与商品有着本质的区别: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商标只是商品的非本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