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实用新型涉及拖鞋领域,特别是指一种具有防滑功能的拖鞋。
背景技术:
拖鞋是鞋子的一种,其后跟全空,且前面有鞋头,多为平底,材质经常采用相当轻软的皮料、塑料和布料等,是现代人们生活中的常用品。但是传统的拖鞋与脚底相接触的面大都是平滑的,在使用时,人们走路容易发生滑倒的现象,其防滑效果差,同时使人受到伤害,为人们的使用带来不便。
技术实现要素:
本实用新型提供一种具有防滑功能的拖鞋,以克服现有技术在使用时容易发生滑倒的现象,其防滑效果差的问题。
本实用新型采用如下技术方案:一种具有防滑功能的拖鞋,包括有鞋底1,其特征在于:所述鞋底1的上表面固定有防滑垫2,所述防滑垫2的上表面固定有丝网垫3,所述丝网垫3内部成空间网状结构,所述鞋底1的鞋跟处固定有防滑阻隔板4,其中防滑阻隔板4为弧形结构包裹着鞋跟端部的表面,所述防滑阻隔板4的上端部高于丝网垫3的上表面。
作为进一步的改进,所述防滑阻隔板4的上端为圆弧面41。
作为进一步的改进,所述鞋底1的鞋跟处设有环形向内凹的嵌套槽11,所述嵌套槽11的槽底设有向上凹的卡槽12,所述防滑阻隔板4的下端朝向嵌套槽11的一侧设有向外凸出的嵌套块42,所述嵌套块42嵌入嵌套槽11内,所述嵌套块42朝向卡槽12的位置设有向上凸起的卡块43,所述卡块43嵌入卡槽12内,所述卡块43的端部设有倾斜的斜面44,所述嵌套块42与卡块43均具有柔韧性。
作为进一步的改进,所述卡块43和嵌套块42均通过塑料制成。
由上述对本实用新型结构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具有如下优点:本实用新型在鞋底1上固定了防滑垫2和丝网垫3,通过防滑垫2的作用能够增加拖鞋整体的柔软度,丝网垫3内部的空间网状结构能够增加与脚底的接触面积,从而增加摩擦力,避免拖鞋表面过于光滑而造成滑倒的现象,同时使得拖鞋整体松软,增强穿戴拖鞋的舒适度,在鞋底1的鞋跟部固定有防滑阻隔板4,通过防滑阻隔板4能够防止脚底与鞋底1打滑时,将脚跟托住,从而防止人的脚底打滑而脱离鞋底1。
附图说明
图1为本实用新型的结构示意图。
图2为本实用新型的侧剖结构示意图。
图3为图2中a的放大结构示意图。
具体实施方式
下面参照附图说明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
如附图1至2所示,一种具有防滑功能的拖鞋,包括有鞋底1和人字固定带5,所述鞋底1的上表面固定有防滑垫2,防滑垫2能够增加拖鞋的柔软度,使穿戴时更加舒适,所述防滑垫2的上表面固定有丝网垫3,其中鞋底1、防滑垫2和丝网垫3之间的固定均通过鞋专用的聚氨酯树脂胶(绿豹胶)进行粘接的,所述丝网垫3通过ppc材质喷射成丝压制使其内部成空间网状结构,其中丝网垫3内部的空间网状结构能够增加与脚底的接触面积,从而增加摩擦力,避免拖鞋表面过于光滑而造成滑倒的现象,同时使得拖鞋整体松软,增强穿戴拖鞋的舒适度,所述人字固定带5的三段的端部均设有固定块51,所述人字固定带5的三段依次穿过丝网垫3、防滑垫和鞋底1,所述鞋底1对应人字固定带5的三段均设有向内凹的固定槽13,所述人字固定带5三段的端部的固定块51均嵌入固定槽13内。
如附图1至3所示,所述鞋底1的鞋跟处固定有防滑阻隔板4,其中防滑阻隔板4为弧形结构紧紧的包裹着鞋跟端部的表面,所述防滑阻隔板4的上端部高于丝网垫3的上表面,其防滑阻隔板4的高度能够接触到人的脚跟,通过防滑阻隔板4能够防止脚底与鞋底1打滑时,将脚跟托住,从而防止人的脚底打滑而脱离鞋底1。所述防滑阻隔板4的上端为圆弧面41,通过圆弧面41的作用,能够避免防滑阻隔板4的上端部过为锋利而伤害到脚,同时圆弧面41能够使穿戴拖鞋时,更加圆滑的顺着防滑阻隔板4的上端部伸入脚底。
如附图1至3所示,所述鞋底1的鞋跟处设有环形向内凹的嵌套槽11,所述嵌套槽11的槽底设有向上凹的卡槽12,所述防滑阻隔板4的下端朝向嵌套槽11的一侧设有向外凸出的嵌套块42,所述嵌套块42嵌入嵌套槽11内,所述嵌套块42朝向卡槽12的位置设有向上凸起的卡块43,所述卡块43嵌入卡槽12内,所述卡块43的端部设有倾斜的斜面44,所述嵌套块42与卡块43均具有柔韧性。所述防滑阻隔板4、卡块43和嵌套块42均通过塑料制成。
如附图1至3所示,在安装时,先将防滑阻隔板4的圆弧面41朝向上,再将嵌套块42对准鞋底1鞋跟处的嵌套槽11,接着用力挤压防滑阻隔板4,此时鞋底1便作用于卡块43的斜面44上,由于鞋底1和卡块43本身的韧性,鞋底1的嵌套槽11便被卡块43的推动作用,将其挤压撑大,同时卡块43被挤压缩小,此时卡块43便被挤压进嵌套槽11内,直到卡块43进入卡槽12内,通过卡槽12与卡块43的配合,便将卡块43卡在卡槽12内,完成防滑阻隔板4的安装,在使用时,由人们脚跟踩住鞋底1,使卡槽12被挤压缩小,进而使卡槽12卡住增加卡块43时更加稳定。
上述仅为本实用新型的具体实施方式,但本实用新型的设计构思并不局限于此,凡利用此构思对本实用新型进行非实质性的改动,均应属于侵犯本实用新型保护范围的行为。